回顾20世纪,工业化、创新和技术进步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并大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就业本身在演变:穿衣吃饭这类基本生产所需的人力减少了,当前面临的情形是:经济增速放缓,收入分化加剧、失业或就业不充分的劳动者总数的上升,高技能劳动者供应在日益增长的需求面前显得捉襟见肘。
到2020年,中国经济增长也由“效率改善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就业也相应从“生产经济”下“标准化”向“消费经济、服务经济”下“个性化、多样化”转型。
就业组织方,也从“有限数量的公司”到“无限的从业者”转型;从业者,从工业经济下“千人一面”到“千人千面”的转变。年龄结构,95后、00后将成为就业的主力人群,年轻人对于就业的取向将“自由、灵活、创意、体验”,而不仅仅定位于“谋生”。
就业关注点也将会从“充分就业”到“多样、灵活、自主”,是否可以支撑创新创业发展转变。因而,规划制定一定要把握未来就业的方向、趋势。
未来就业发展将有3大趋势
1.平台型就业浮现,自然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平台式就业”已经成为基本就业景观。传统的就业方式下,员工受雇于特定企业,通过企业与市场进行价值交换;而平台方式下,自然人需通过虚拟账号就可以成为平台的服务方,与市场消费者连接,实现个人的市场价值。
2.“创业式就业”成为一种显著的“就业”方式。“互联网+”带来的新经济,为创新创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高效途径,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年青人创业的首选。淘宝、天猫正成为千万年青人创业的三角地,从而对接超过4亿在线消费者、3万亿大市场。
3.“共享式就业”成为广泛可能。“平台经济”是基础、“共享经济”是实质、“微经济”是土壤。共享经济打破了传统的“全时雇佣”关系,在使就业方式更加灵活的同时,也增加了就业渠道与岗位。
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19560亿元。共享经济领域参与提供服务者约5000万人左右,约占劳动人口总数的5.5%。参与共享经济活动总人数已经超过5亿人。滴滴公司为超过1300万司机创造就业机会。以家政行业为例,都是以灵活就业群体为主,全国家政行业大约有65万家企业,从业人员超过2500万。
分享经济给富有创造力的个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谋生方式,人们不必依托组织即可供应自己的劳动力和知识技能,使得拥有弹性工作时间的个人和缺乏弹性劳动力的企业、机构均能利益最大化。数字化网络平台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联系成本和签约成本等。
新经济下自主性劳动就业呈现四大特征
未来,高科技互联网公司+海量自主性劳动的就业方式将成为我国劳动力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摩根大通研究院提出的“劳动型平台”概念和Harris与Krueger 提出的“独立工人”概念,未来就业模式呈:自主性劳动平台的模式。
第一,工作与职业的边界模糊。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职业和工作之间的界限。在传统的就业模式中,职业和工作是不可分割的,在正规部门就业,工作需要获得职业资格的准入与职业身份。
第二,工作与雇佣的分离。但在共享经济下,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和雇佣并不是必然的关系,并且非雇佣工作成为了共享经济的主要就业形式。从业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上线运营,并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收入等。在工作中,拥有较高的工作自主性。
第三,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即时对接。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力不需要在劳动力市场中搜寻工作,强大的后台技术运算能够使得需求和供给实现即时的点对点对接,从而使平台从业者找工作的成本为零,大幅降低了整个劳动力市场上工作搜寻与工作匹配的交易成本。
第四,无差别的就业机会。从就业的角度看,平台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就业者提供了公平的、无差别的就业机会(学历、年龄、性别、是否专职)。
现行法律体系与新就业存在三点不适
新就业形态,由于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的限制,与标准雇佣模式相比,对其劳动关系的规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解决在这一领域出现的劳动争议等问题。
互联网创造了互联网经济,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用工模式和就业模式,以Uber、滴滴出行、电商、微商等为代表,新的用工模式和就业模式已对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运行机制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
与此同时,互联网不仅影响了互联网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也对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员工关系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劳动者法律地位难以确认。新就业形态在劳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灵活就业者与分享平台之间、灵活就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难以简单界定。国外在对依托分享平台就业的灵活就业者法律适用上也存在同样的难题。
二是无法对就业者适用传统的社会保护。在新就业形态模式中,由于就业者、组织者之间的关系难以确定,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难以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护机制,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社会保护要求。新就业形态者不得不面对无保护的状态。
三是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新就业形态中,劳动报酬大多采用分成制,劳动者很难享有分成比例决定权及商品服务的定价权;劳动场所无形化,用人单位安全与卫生保障义务消失,加重了劳动者个人的负担;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或者正规社会,给劳动者造成后顾之忧,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对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四点建议
一是制定全国网络创业就业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倡导新经济下就业的新理念。对网络就业寄予更多宽容,加强网络就业正面宣传,引导更多民众通过网络途径实现就业。鼓励促进分时就业、灵活就业等新形态就业的发展。
二是重新定义就业的概念,促进多形态的就业方式。在现有的统计口径中,往往把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认为是非正规就业。但是,在共享经济下,如何界定非正规部门?又如何界定非正规就业?
我们认为,现有的就业概念和统计口径已无法清晰界定共享经济下的就业状态。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往往被看成是就业弱势群体在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是正规部门就业的补充。但是,从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就业状态来看,平台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口,就业质量也不断提升,这种就业方式可能就不是一种正规就业的补充,而是一种全新的就业方式。
在新的就业方式中,就业与职业没有了边界,就业也可以不依赖雇佣组织。政府和社会应重新审视就业概念的界定,接纳新的就业形式,促进多种不同形态的就业模式共同发展。
三是改革现有劳动法律。我国劳动法以雇佣(以管理B端(企业))为前提,宗旨是界定和规范雇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按照这一思路进行规范。按照这一思路简单把在平台上工作的劳动者界定为雇员或独立承揽人,都存在着较大的质疑。
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无法清晰界定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按照现有的立法思路去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突破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加大力度对新型工作关系进行研究,从而通过立法来规范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新经济发展的保障体系,如网络就业保障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入平台提供在线保障服务),逐步提高平台上就业者的参保意愿。
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打通了正式雇佣和非雇佣之间的障碍,但在制度设计上,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非雇佣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保护。
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这些非雇佣劳动者无论选取哪一档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保险,他们所承担的缴费比例都过高,实际上他们承担了用人单位和个人两方面的缴费责任。
在共享经济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将脱离雇佣组织,从事非雇佣劳动,而目前以雇佣组织和个人为缴费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越来越降低这些非雇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
尽管2014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将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重点放在 “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之上,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仍然未得到改进。改革现有的制度设计,提高非雇佣劳动者的参保意愿,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得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文 | 郝建彬(阿里研究院就业研究负责人 北京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吴清军(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 副教授)
1、《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
2、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形态:中国优步就业研究报告(2016)
3、2015-2016年移动出行就业促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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